上海波涛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19380号 原告:上海**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云汉路979号2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之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后港路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维罗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荣乐西路288号101、201室、290号、292号、29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维罗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9月18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维罗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属自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