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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经典开元酒店家具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5民初1986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佛山经典开元酒店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富湾)**路(佛山市雅博士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办公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云汉路979号2楼。 法定代表人:谈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佛山经典开元酒店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1日作出(2023)沪0105民初19867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96,012元的财产,期限为:银行存款一年、动产两年、不动产、其他财产权三年。原告佛山经典开元酒店家具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下旬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佛山经典开元酒店家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96,012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