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华悦恒通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国电南自城乡电网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华悦恒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1民初8435号之一
原告:南京国电南自城乡电网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水阁路**。
法定代表人:申泉,执行董事。
被告:天津华悦恒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凌奥创意产业园****楼**
法定代表人:付献忠,总经理。
原告南京国电南自城乡电网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华悦恒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诉讼保全申请,对被告采取了保全措施。后本案依法移送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审理。现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院协助解除对被告银行账户的冻结。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天津华悦恒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国银行2804××××,中国工商银行0302××××,招商银行1229××××)存款1466200.8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臧坤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