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81财保188号
申请人:天珊电工德阳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金鱼镇凉水村8社。
法定代表人:刘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成,四川凯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攀枝花市仁和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宝兴路。
法定代表人:罗泽平。
申请人天珊电工德阳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攀枝花市仁和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申请人天珊电工德阳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天珊电工德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天珊电工德阳有限公司撤回保全。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618元,由申请人天珊电工德阳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蒋成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俸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