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仁和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珊电工德阳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仁和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681民初2497号
原告:天珊电工德阳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金鱼镇凉水村8社。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凯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攀枝花市仁和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宝兴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珊电工德阳有限公司与被告攀枝花市仁和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天珊电工德阳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珊电工德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珊电工德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3798元,由原告天珊电工德阳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俸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