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411民初521号
原告:**,男,1986年6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合江县,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被告:攀枝花市仁和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939682565,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宝兴路。
法定代表人:罗泽平,董事长。
委托书诉讼代理人:邓霖,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攀枝花市仁和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玉蓉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曾应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