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仁和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攀枝花市仁和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411民初2024号
原告:***,女,196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松,四川有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攀枝花市仁和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宝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939682565。
法定代表人:罗泽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攀枝花市东区大渡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
原告***与被告攀枝花市仁和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玉蓉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曾应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