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181执恢1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迪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511号1栋1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77167963X3。
法定代表人:赵丽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小伟,四川汇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四川汇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峨眉山星颐老年护理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胜利镇红星村8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81MA6287MCON。
法定代表人:王仲林,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7民初52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4日受理四川迪诺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峨眉山星颐老年护理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41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执行费16500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已查封的医疗设备委托评估,并依法委托淘宝网予以公开拍卖。上述医疗设备经二次网络公开拍卖均流拍,二拍流拍价为1044400元。申请执行人四川迪诺科技有限公司同意以二拍流拍价接受上述医疗设备以物抵债。扣除申请执行人垫付的评估费7200元,本院按实际执行到位标的比例收取的案件执行费12222元,申请执行人实际受偿金额1024978元。本案尚有货款385022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此外,经通过司法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保险、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尚未履行完毕,本院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进行惩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童跃彬
审 判 员 黄郁葱
审 判 员 聂宏武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利文
书 记 员 孙洪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