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7民初11373号
原告:四川迪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
法定代表人:赵丽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秋月,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雪琴,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角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甘李工业园甘李六路**中海创新产业城14B101、102。
法定代表人:张晋南。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迪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角膜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508.55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杨 宏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赖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