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181执55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迪诺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77167963X3。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511号1栋1层4号。
法定代表人:赵丽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小伟,四川汇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四川汇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峨眉山星颐老年护理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81MA6287MCON。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胜利镇红星村8组。
法定代表人:王仲林,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7民初52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7月1日受理四川迪诺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峨眉山星颐老年护理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410000元及利息,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执行费16730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裁定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医疗设备19台/个予以查封,申请执行人同意对上述查封的医疗设备暂不予以处置。并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基本帐户,因实际冻结金额较少,故暂不具备扣划条件。此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童跃彬
审 判 员 黄郁葱
审 判 员 聂宏武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利文
书 记 员 孙洪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