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川03行初50号
原告四川迪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号*栋*层*号。
法定代表人赵丽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莉,四川照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邹雪,四川照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汇东丹桂大街***号。
负责人单鑫,主任。
第三人自***血液透析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卧龙湖*期五标段*号商业体(1-12轴线)。
法定代表人梁明,董事长。
原告四川迪诺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迪诺有限公司)与被告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简称高新管委会)、第三人自***血液透析中心有限公司(简称血液透析有限公司)其他行政管理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之规定,原告迪诺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新管委会、第三人血液透析有限公司其他行政管理一案不属于本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长 赵龙跃
审判员 谭爱华
审判员 王钟霞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曾雅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