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6民终6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1988年7月21日出,现住黑龙江省青冈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某,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锐峰矿山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朔州市朔城区南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山西中煤东坡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朔州市朔城区小平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温州锐峰矿山建设有限公司、山西中煤东坡煤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2021)晋0602民初4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福审判员张**审判员郑荣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宁
郭春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