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311民初731号
原告:***,现住山西省阳泉市。
被告:温州锐峰矿山建设有限公司***营矿项目部。
负责人:苑君。
原告***与被告温州锐峰矿山建设有限公司***营矿项目部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杜 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任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