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神东天隆矿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神东天隆矿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榆林市文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6民特55号
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陕西神东天隆矿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含光街***号。
法定代表人:贾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洪溥,男,198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系陕西神东天隆矿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金玉华庭6-17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宝宏,男,***年12月***日出生,汉族,系陕西神东天隆矿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副经理,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天隆家园5-1-101室。
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男,***年7月8日,汉族,现住内蒙古包头市。
被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榆林市文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悦,女,***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系榆林市文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员工,现住陕西省榆林市。
申请人陕西神东天隆矿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榆林市文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申请人陕西神东天隆矿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陕西神东天隆矿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陕西神东天隆矿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陕西神东天隆矿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苗繁盛
审判员***志强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雯
书记员旗香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