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6民特53号
申请人:陕西神东天隆矿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含光街28号。
法定代表人:贾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洪溥,男,198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系陕西神东天隆矿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宝宏男,198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系陕西神东天隆矿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副经理,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
被申请人:贾忠有,男,196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被申请人:榆林市文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悦,女,198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系榆林市文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员工,现住陕西省榆林市。
申请人陕西神东天隆矿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榆林市文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申请人陕西神东天隆矿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陕西神东天隆矿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陕西神东天隆矿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陕西神东天隆矿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边晓燕
审判员*****
审判员苗繁盛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雯
书记员旗香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