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神东天隆矿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某某诉陕西神东天隆矿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某某煤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解除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627民初1984号之一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虎燕,内蒙古赫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神东天隆矿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000776962303H,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含光街28号。

法定代表人:贾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军,陕西英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煤矿,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506271171724638,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伦镇***。

法定代表人:田子文,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办理原告***诉陕西神东天隆矿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煤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原告***申请,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了〔2020〕内0627民初198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陕西神东天隆矿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柳塔支行开设的账户内资金1000万元予以冻结。现被告陕西神东天隆矿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并以其所有的价值17437632.10元的掘进机等财产设备(具体财产设备以其向本院提供的反担保固定资产明细表中所列举的为准)及存立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柳塔支行的账户中面值5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提供反担保。

本院认为,被告陕西神东天隆矿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陕西神东天隆矿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17437632.10元的掘进机等财产设备(具体财产设备以其向本院提供的反担保固定资产明细表中所列举的为准)予以查封;

二、对被告陕西神东天隆矿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柳塔支行的账户及账户内资金1000万元予以解除冻结;

三、对被告陕西神东天隆矿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柳塔支行开设的账户中面值5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伍份予以锁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 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贺钟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