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627民初1984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虎燕,内蒙古赫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神东天隆矿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000776962303H,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含光街28号。
法定代表人:贾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军,陕西英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煤矿,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506271171724638,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伦镇***。
法定代表人:田子文,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神东天隆矿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煤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陕西神东天隆矿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榆林市大柳塔支行的账户及账户内资金1000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陕西神东天隆矿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榆林市大柳塔支行的账户及账户内资金1000万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 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贺钟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