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827执504号
申请执行人:肖某某,男,1967年10月27日出生,住遂川县。
被执行人:***,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执行人:胡某某,男,1960年6月26日出生,住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88年12月29日出生,住樟树市。
被执行人:邹某,男,1990年6月5日出生,住新余市分宜县。
被执行人:遂川县宏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川县朝阳东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池根。
被执行人:遂川县富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川县泉江镇地王财富广场
法定代表人:王满生。
申请执行人肖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川县人民法院(2017)赣0827民初1428号民事判决书、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8民终5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执行。2019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并采取网络执行查控及传统查控方式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足额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邹某、***、李某某、胡某某、遂川县宏达建筑有限公司、遂川县富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9年10月28日本院依法查找、传唤被执行人邹某、***、李某某、胡某某、遂川县宏达建筑有限公司、遂川县富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长期在外地)。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额89561元和案件受理费83元、执行费1245元,截至2019年11月1日,已执行到位21760.98元,未执行到位标的额69128.02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暂未发现其他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11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长安
审判员 项秋生
审判员 谢发亮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彭 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