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川县宏达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遂川县宏达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025民初621号
原告:***,男,197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乐安县,
被告:遂川县宏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朝阳东路南侧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7781455023L。
法定代表人:王池根,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遂川县宏达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遂川县宏达建筑有限公司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58元,减半收取计117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海军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罗兰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