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川县宏达建筑有限公司

江某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遂川县宏达建筑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11执4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执行人:遂川县宏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4月26日出生,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执行人:邹秋生,男,汉族,1978年8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江***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遂川县宏达建筑有限公司、***、邹秋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江***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01民终11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遂川县宏达建筑有限公司、***、邹秋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债务,被执行人遂川县宏达建筑有限公司、***、邹秋生收到本院报告财产令后,未按规定申报财产本院已对其作出罚款决定书。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遂川县宏达建筑有限公司、***、邹秋生只有零星存款、无证券、有房产等信息,本院对发现的财产采取了查封、冻结等执行措施。上述房产均为轮候查封本院暂无法处置。本院已依法查找被执行人下落,但被执行人电话无法接通,下落不明。2021年3月4日,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遂川县宏达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秋生采取限高措施,2021年7月23日将被执行人遂川县宏达建筑有限公司、***、邹秋生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193.4017万元,截至2021年8月3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193.4017万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并于2021年5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清楚,了解该案件执行情况,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中
审 判 员  马 进
审 判 员  熊 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吴 斌
书 记 员  陶志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