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川县宏达建筑有限公司

遂川县小某某店、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827执268号
申请执行人:遂川县小***店,住所地遂川县泉江镇慈云路8栋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27L6632262X3。
经营者:冯某某,女,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遂川县。
被执行人:***,男,196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执行人:邢某某,又名黄金根,男,197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执行人:敖某某,男,197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执行人:邹某某,男,197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执行人:遂川县宏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川县朝阳东路南侧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7781455023L。
申请执行人彭某某被执行人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遂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0827民初21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满生
审判员  项秋生
审判员  谢发亮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彭 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