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025民初961号
原告:***,男,197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
被告:遂川县宏达建筑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朝阳东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7781455023L。
法定代表人:王池根,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遂川县宏达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10月26日以与被告遂川县宏达建筑有限公司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58元,减半收取计117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根保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黄淑娟
书记员刘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