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川县宏达建筑有限公司

***与遂川县宏达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万民二初字第5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江西五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遂川县宏达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西映山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赞诉被告遂川县宏达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3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