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民终31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太和县华东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和县税镇镇工业聚集区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5689982721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界首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5年9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界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太和县华东钢结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9)皖1282民初4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审理本案程序严重违法。本案在一审判决作出前,未进行法庭辩论,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9)皖1282民初4746号民事判决;
二、案件发回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太和县华东钢结构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42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马 林
审判员 刘 媛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高 雅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