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卓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与***、***、攀枝花卓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上诉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攀民终字第4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迎宾路75号。
法定代表人**开,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杜龙平,攀枝花市东区大渡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攀枝花卓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攀枝花大道中段537号。
法定代表人苟家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东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攀枝花卓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3)攀东民初字第8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顾玉
代理审判员*前
代理审判员熊疆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