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铁科信通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铁路通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铁科信通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91执5609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铁路通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草金东路**。

法定代表人:周亚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江凤,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谊妮,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执行人:成都铁科信通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蓝天路********。

法定代表人:羊本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成仲案字第1673号裁决书,立案受理成都铁路通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成都铁科信通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185826.00元,(其中货款158200元,逾期付款利息20733元,仲裁费6893元)及后续利息和执行费等。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传统查控手段,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 建

审判员 李 彤

审判员 吴希孝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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