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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三维橡胶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升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1022民初1517号 原告:浙江三维橡胶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三门县海游街道下坑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升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路金达街32号金天商务楼803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浙江三维橡胶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升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5月29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浙江三维橡胶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东升宏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并已当庭宣告判决。 原告浙江三维橡胶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支付给原告货款人民币121328.1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广东升宏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浙江三维橡胶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购买输送带,双方分别于2015年11月11日、2016年6月18日、2016年8月19日分别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企业产品购销合同》、《企业产品购销合同》。合同总价款285200元。原告浙江三维橡胶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发货,但被告广东升宏科技有限公司只支付了部分货款,尚欠121328.1元经原告浙江三维橡胶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催讨无果。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广东升宏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浙江三维橡胶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21328.1元。 如果被告广东升宏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30元,减半收取1365元,由被告广东升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73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 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