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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三维橡胶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六盘水恒鼎实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22民初1516号 原告:浙江三维橡胶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下坑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位二兵,上海**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六盘水恒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电信大楼九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彤,贵州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三维橡胶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六盘水恒鼎实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尚欠原告货款若干,2017年4月10日,原、被告及另一被告恒鼎实业(中国)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将对被告的债权转让给恒鼎实业(中国)集团有限公司,由恒鼎实业(中国)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偿还债务,并由被告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后二被告拖欠至今,现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债务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 被告六盘水恒鼎实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基础法律关系为买卖合同关系,因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运输带采购合同》第十条明确约定了若发生争议,由盘县人民法院(现更名为盘州市人民法院)管辖。即使合同项下债权债务已转让转移,但管辖约定仍然有效,本案应当由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管辖,要求移送该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在原告作为乙方、被告作为甲方所签订的《输送带采购合同》的第十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盘县人民法院起诉”,此项关于管辖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系有效约定;2017年,原、被告及另一被告恒鼎实业(中国)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债权转让协议》,该份协议未就管辖另作约定,故《输送带采购合同》中的管辖协议仍然有效,据此,本院对本案无权管辖。被告要求将案件移送给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处理之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