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君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君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四川虹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23030号
原告:四川君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1号1-1幢22层1-2号。
法定代表人:杨燕君,总经理。
被告:四川虹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吉泰五路88号3栋10层1013号。
法定代表人:汪小红。
原告四川君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虹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四川君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君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晓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彭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