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君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君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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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2民终59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6年3月21日出生,大连英特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销售员,住湖南省邵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君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1号1-1段幢22层1-2号。
法定代表人:杨燕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丽萍,辽宁安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君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7)辽0203民初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提交书面申请,因自行和解,请求撤回对被上诉人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53元,减半收取226.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于长浩
审判员王迪
审判员崔耀天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黄月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