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天为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长沙天为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181执恢352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天为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长沙天为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浏民初字第11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买卖合同货款21.39万元。因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并将该案依法移送其户籍所在地法院执行。但该院裁定不予受理。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2019年6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了其财产情况也未履行。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均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经将其银行账户冻结。2019年6月20日本院向不动产登记中心、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19年6月2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19年6月221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布。 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收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6月2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左 凯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