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722民初1070号
原告:**,男,196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智华,北京市兆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节能港建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县单晶河乡小水泉村西。
法定代表人:贾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鹏,河北环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号节能大厦*座**层。
法定代表人:刘斌。
第三人:**县单晶河乡单晶河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张文财,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晓敏,河北环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县单晶河乡人民政府。
负责人:刘溢峰,该乡政府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晓敏,河北环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节能港建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县单晶河乡单晶河村村民委员会、**县单晶河乡人民政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刘 升
审 判 员 李建勋
人民陪审员 刘志贵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郭轶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