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正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上海正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天勤广告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7民初22765号
原告:上海正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德力西路88号2幢A区36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06937801X1。
法定代表人:王刘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士贺光,湖南公言(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文强,湖南公言(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天勤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雅宝路一号星河WORLDA栋大厦21层A2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1174084M。
法定代表人:严敏辉。
原告诉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正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8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391元,由原告负担;公告费52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志勇
人民陪审员  邹小媛
人民陪审员  凡 超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林丹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