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105执409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永隆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
被执行人:南京统亚葡萄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
申请执行人南京永隆家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统亚葡萄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105民初80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要求:一、南京统亚葡萄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南京永隆家居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5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按年利率10%计算,自2015年5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违约金以未归还借款数额为基数按年利率14%计算,自2017年5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南京统亚葡萄专业合作社支付南京永隆家居有限公司律师费4万元。三、陈为银对上述债务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立案后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南京统亚葡萄专业合作社名下无房产、车辆可供执行,截至2019年7月2日,被执行人南京统亚葡萄专业合作社在全国各家银行网点有银行账户,且存款余额均为0。上述账户本院已予以网络冻结或轮候冻结;除此之外,南京统亚葡萄专业合作社名下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综上,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0105民初8037号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陆真国
审判员 彭鸣俊
审判员 王铁勋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