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8263号
原告:***,男,195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被告:浙江省武林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吉园街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09100685C。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省武林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沈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