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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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03民初2728号之一
原告:***跃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鞋塘***路5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武林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吉园街13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原告***跃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武林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原告***跃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跃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跃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二二年八月三日
代书记员**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