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南城东置业有限公司、***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自贸试验区分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111民初1953号 原告:浙江省武林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德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自贸试验区分公司,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滨海华贸易中心-1610。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3年9月1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西安市碑林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X 被告:***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极地广场21-2-504。 法定代表人:丁彤,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3年9月1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西安市碑林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X 被告:***南城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西安市未央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原告浙江省武林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林公司)诉被告***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自贸试验区分公司(以下简称鑫远自贸区分公司)、***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远公司)***南城东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南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鑫远自贸区分公司及鑫远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晶南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鑫远自贸区分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1184312.9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20年12月8日起按照LPR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按欠款金额分段计算。);2、判令被告鑫远公司对被告鑫远自贸区分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晶南公司对被告鑫远自贸区分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4、判令被告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于2018年12月14日依法中标由被告晶南公司开发建设的西安融创璟园项目精装修工程后,在被告三安排下与被告鑫远自贸区分公司签订《中国西安市灞桥区XX园项目精装修工程合同》,约定涉案工程由原告承包施工,合同包干总价暂定10162296.15元,涉案工**工验收后工程款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5%,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结算金额的5%作为保修金,在完成第一年保修责任后支付保修金的50%,完成第二年保修责任后支付剩余50%保修金。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要求组织施工,并于2019年12月16日竣工验收合格。2020年12月7日,原、被告签订《结算定案表》,确认涉案工程结算价位11992553元。截至起诉日,被告累计付款10808240.03元,尚欠1184312.97元。故提出上述请求。 被告鑫远自贸区分公司、鑫远公司辩称根据与原告签订合同约定,合同金额为10162296.15元,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涉案工**工验收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5%,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结算金额的5%作为保修金。现其已实际支付10808240.03元,已经超额付款。 原告所述双方已经结算与事实不符,因原告违约事项产生了扣款项,双方就扣款项并未达成一致,并未完成结算。原告所述结算时间及金额与事实不符。根据合同计价方式是总价包干,包括合同范围内的所有费用。除了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外,合同总价不应进行调整。实际合同履行中,存在扣款及违约事项,现双方未进行结算,不存在欠款;原告要求其支付款项及利息与事实不符,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被告晶南公司辩称,其与原告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亦无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原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既无合同依据亦无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武林公司中标由晶南公司建设的西安融创璟园项目精装修工程。2019年,鑫远自贸区分公司为发包方、甲方与武林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中国西安市灞桥区XX园项目精装修工程合同》,约定甲方将XX园项目精装工程委托乙方实施,乙方完成本工程范围内的所有工作;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图纸包干),包干总价为10162296.15元;设计变更、签证、室外工程的价款,依据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工程数量、按照约定计价方法,计算汇总得出。竣工验收后工程款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5%,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结算金额的5%作为保修金,保修期为两年,保修期以工**工验收合格后满六个月为时间起算点,在完成第一年保修责任后支付保修金的50%,完成第二年保修责任后支付剩余50%保修金。承包人向发包人书面提出保修金支付申请,发包人无异议且保修责任履行完毕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保修金。乙方应接受甲方项目公司、区域公司以及融创集团、独立第三方的实测实量检查评分,测评分数应达到华北区域要求,精装成品房月度第三方评估综合得分不得低于考核线94分,每低于考核线1分,扣除当月进度款5万元的违约金;公区精装月度第三方评估综合得分不得低于考核线92分,每低于考核线1分,扣除当月进度款2万元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武林公司按照图纸及发包方要求完成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2019年12月16日总包单位、建设单位等对案涉工**工验收合格。2020年8月19日,鑫远自贸区XX园项目精装修工程的结算进行了审定,结算方式为工程最终结算=包干总价+变更-罚款减违约金-其他;其中补充协议调整金额1674246元、设计变更金额1244元,现场签证金额379051.3元,其他增减金额﹣261739.14元;结算价款为11955098元。2020年10月15日鑫远自贸区分公司项目成本经理***将上述璟园项目精装修工程的结算审批单通过微信发送武林公司**。2020年12月17日,武林公司与***签订了璟园成品房精装修工程结算定案表,该表载明:原结算金额11955098元,扣减项为补充协议、变更签证-15398元,合同范围内未做-50927.47元;增加项为商票贴息103781.15元,最终结算金额为11992553元。鑫远自贸区分公司陆续付款10808240.03元。现原告以诉称理由诉来本院。 另查明,***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自贸试验区分公司为***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下设分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 审理中,被告鑫远自贸区分公司、鑫远公司提交了1、处罚通知单复印件,说明处罚原告10000元,原告授权代表**已经签字确认;2、监理扣款通知单复印件,说明因原告未参加由监理部门组织巡场,监理单位罚款500元,由于原告人员拒签,应双倍罚款1000元;3、2019年4、7、9、12月融创华北区域集团劳务类供应商品质考核结果通报及2019年7月4日工程违约金扣款通知单复印件,说明被告晶南公司通过线上系统向其发送的融创华北区域集团劳务类供应商品质考核结果通报,融创华北区域集团对晶南公司建设的成品房进行测评,原告成绩不合格,对原告精装过程及交付测评扣款分别为30万元、30万元、10万元、1.5万元;其将2019年4月扣款情况通知原告,原告授权人**在2019年7月4日工程违约金扣款通知单上签字;4、工程执行通知书复印件,说明原告未完成垃圾清运,产生费用2.1万元,扣款2.1万元,原告授权人**签字认可;5、2020年4月2日工程违约金扣款通知单复印件,说明原告**不到位,扣款3500元,原告授权人**签字认可;6、预结算复审初稿简表,说明因前期工程计算有误,精装审计核减费用43862元;7、结算争议专项沟通会记录复印件,证明该文件显示因**未达标、扣除原告19360元、因维修垫付工资8750元;以上共计应扣款822472元。原告有**签字的部分证据予以认可,认可罚款10000元、未完成垃圾清运产生费用21000元,**不到位扣款3500元、垫付维修工资8750元,共计43250元,对被告提交的其他证据认为无原件,对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被告晶南公司称,当时其隶属于融创华北区域集团,该集团会对施工质量等进行考核,考核后是通过融创系统线上发文,其收到融创华北区域集团劳务类供应商品质考核结果通报我们后,通过截图等形式,作为考核依据,发给鑫远公司。被告鑫远自贸区分公司、鑫远公司还提交了照片、协议书、银行转账回单、违约金交付通知单、邮政快递单;说明由于原告原因造成的损害致晶南公司向2-1402业主赔付1500元,向3-2-601业主赔付5121.12元,2-1401业主赔付14140.64元。2-1302赔付8558元;合计29319.76元,应由原告承担。原告认为晶南公司应向鑫远自贸区分公司扣款后,然后再由鑫远自贸区分公司向原告主张权利,而不是要求在本案中抵销;该费用是补偿款,是晶南公司与业主自行商定的款项,而非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不应由原告承担;被告均无证据证明已按照《工程质量保修协议》,通知原告进行保修义务;被告在非紧急情况下擅自委托第三方维修造成损失,属于其自行扩大之损失,不同意承担上述费用。被告晶南公司协议书、银行转账回单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予以认可。被告鑫远自贸区分公司、鑫远公司还提交了第三方维修工程协议书补充协议、工程造价汇总表、付款凭证、违约金交付通知单、邮政快递单;证明告怠于履行质保义务导致,晶南公司与他人签订维修协议,产生的修复费用是175597.2元,应由原告承担。原告认为被告的发函其没有收到,按照合同相对性,应该由鑫宏公司向晶南公司承担保修责任,不同意承担上述费用。被告晶南公司认为涉案工程精装部分,出现质量瑕疵,其委托北京海丰提供维修服务,并委托陕西小小项目管理咨询公司对其施工事项进行了造价确认,根据造价确认审核支付了北京海丰工程款,该部分费用最终应由原告承担。 上述事实,有中标通知书、XX园项目精装修工程合同、工程验收单、微信聊天记录、结算审批单、结算定案表、现场签证单、工商信息、处罚通知单、监理扣款通知单、融创华北区域集团劳务类供应商品质考核结果通报、工程违约金扣款通知单、工程执行通知书、预结算复审初稿简表、结算争议专项沟通会记录、照片、协议书、银行转账回单、违约金交付通知单、邮政快递单、维修工程协议书补充协议、工程造价汇总表、付款凭证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鑫远自贸区分公司签订的XX园项目精装修工程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于法不悖,应为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完成了装修工程施工,2019年12月16日被告对案涉工程验收合格。审理中,原告提交了被告鑫远自贸区分公司的对原告施工完成的西安融创璟园项目精装修工程结算审批单,结算价款为11955098元;原告提交的该结算审批单虽为复印件,但结合原告与被告鑫远自贸区分公司项目成本经理***签订的案涉工程结算定案表及聊天记录,可以认定上述结算审批单的真实性,可以认定2020年8月19日被告鑫远自贸区分公司对案涉项目的结算价款为11955098元;2020年12月7日原告与***依据结算审批单确认的价款,对部分计款进行了增减,签订了案涉工程结算定案表,可以认定***为职务行为,本院以该结算定案表作为认定案涉工程结算价款的依据。审理中,被告鑫远自贸区分公司、鑫远公司主张由于原告在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应扣减罚款等共计822472元;但被告未提交该部分证据的原件,原告对其中部分亦不予认可,故对原告不认可的部分本院不予认定,对原告不认可的部分款项43250元从结算价款中扣减。关于被告鑫远自贸区分公司、鑫远公司主张因原告造成的损害致晶南公司向业主赔付29319.76元,因原告怠于履行保修义务,致晶南公司与第三方签订维修协议,支付维修费175597.2元,应由原告承担一节;审理中,原告未能提交其履行保修义务的相关证据,且被告鑫远自贸区分公司向原告送达过维修整改通知,晶南公司赔付及维修费用实际发生,故被告鑫远自贸区分公司、鑫远公司要求原告承担该费用,本院予以认可,维修费用以晶南公司与第三方签订的协议确认的数额166894.1元为准,上述款项从质保金中扣减。现质保期已届满,原告要求被告鑫远自贸区分公司支付全部剩余工程价款,本院予以支持;2020年12月7日原告与被告鑫远自贸区分公司完成结算后,被告鑫远自贸区分公司未按约应付至工程价款的95%,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鑫远自贸区分公司按照LPR的利率支付该部分欠款2020年12月8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质保期期间及届满后,原告未按合同约定书面申请被告鑫远自贸区分公司支付质保金,原告要求被告鑫远自贸区分公司支付欠付质保金的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鑫远自贸区分公司为鑫远公司下设分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原告要求被告鑫远公司对鑫远自贸区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晶南公司对被告鑫远自贸区分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自贸试验区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浙江省武林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944849.11元。 二、***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自贸试验区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543597.8元为基数支付浙江省武林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自2020年12月8日起至款项付清时止的利息。 三、***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浙江省武林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16元,原告已预交;应由被告***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连同上述应付之款一并交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答云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