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85民初554号
原告:***,男,199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武林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吉园街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09100685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男,198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原告***与被告浙江省武林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