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82民初12166号
原告:***,男,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沪县。
原告:***,男,199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沪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慈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慈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浙江省武林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吉园街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09100685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省武林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承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