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教育建筑公司

会理县鑫益砖厂申请执行攀枝花市教育建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6)川0421执402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421民初251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会理县鑫益砖厂申请执行攀枝花市教育建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攀枝花市教育建筑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攀枝花市教育建筑公司在湾丘彝族乡人民政府的工程款。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2016)川0421民初251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天明 审判员  郑从俊 审判员  唐 川
书记员  徐楚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