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402执277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
被执行人:攀枝花市教育建筑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德阳巷3号(交通宾馆北楼23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2043601398。
法定代表人:余兴贵,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攀枝花市教育建筑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在米易县政府湾丘乡乡政府有应退质保金,本院已采取冻结措施,该质保金有多家法院查封,除此外攀枝花市教育建筑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刁仁杰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唐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