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教育建筑公司

米易县湾丘彝族乡人民政府、攀枝花市教育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421民初1752号
原告:米易县湾丘彝族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湾丘彝族乡河石坝,组织机构代码00833749-2。
法定代表人:付洪昌,该乡乡长。
被告:攀枝花市教育建筑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德阳巷3号(交通宾馆北楼23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2043601398。
法定代表人:余兴贵,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米易县湾丘彝族乡人民政府与被告攀枝花市教育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米易县湾丘彝族乡人民政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于 杰
审 判 员  程 倩
人民陪审员  张清木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程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