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教育建筑公司

某某与攀枝花市教育建筑公司、攀枝花市仁和城市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411民初1618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12月13日出生居民,住四川省绵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德,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0110665554)。
被告:攀枝花市教育建筑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2043601398),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德阳巷3号(交通宾馆北楼235#)。
法定代表人:余兴贵。
被告:攀枝花市仁和城市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422742547),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粮食局。
法定代表人:李洪涛,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丽华,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711166415)。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攀枝花市教育建筑公司、攀枝花市仁和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攀枝花市仁和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3日将名称变更为攀枝花市仁和城市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庭审过程中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于2019年2月26日撤回对被告攀枝花市教育建筑公司、攀枝花市仁和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攀枝花市教育建筑公司、攀枝花市仁和城市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 谦
人民陪审员  赵淑彦
人民陪审员  郭永和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亚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