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觉罗数字产业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飞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西藏觉罗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91执5934号

申请执行人:***飞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新雅东街****。

法定代表人:廖莉琼,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藏觉罗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培训室

法定代表人:旦增罗布,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男,197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本院根据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20)川0191民初62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飞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西藏觉罗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180459元及违约金,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上暂计181522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街道××路××号××村号××栋××单元××楼××号房屋(监证0805827)予以查封,并向简阳市人民法院出具参与分配函,该房屋属于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西藏觉罗传媒有限公司、**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国土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已对本案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拟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西藏觉罗传媒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川0191民初62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彤

审判员 吴希孝

审判员 吴广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瀚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