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1002民初2827号
原告:陕西新阳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中路中宏广场C座1**403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万事诚成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北新街125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财务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海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新阳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万事诚成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审理中原告陕西新阳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新阳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48元,减半收取3124元由原告陕西新阳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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