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应急研究所)

萍乡宝海锌营养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民终220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萍乡宝海锌营养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湘**老关村。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瑞和路**。 法定代表人:吴国增。 上诉人萍乡宝海锌营养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2民初6844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恢复或中止本案审理。事实与理由:一、本案未构成重复诉讼。虽然本案出现了两个案号,但(2020)粤0112民初6810号裁定结果是不予受理,只有本案是受理了的案件,故本案并未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重复起诉,不符合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适用条件,原审裁定驳回起诉明显适用法律错误。二、上诉人在网上申请立案,在窗口催问案件是否已经立案的情况补交了书面材料。上诉人没有要求立两个案,造成两个案号是技术或其他客观原因,不是主观重复立案。三、如前述,6810号裁定法院并未立案,如本案不审理,实际剥夺了上诉人的诉权。现上诉人对6810号裁定已经提出上诉,如6810号裁定被二审维持的,则本案应恢复审理;如6810号裁定被二审受理的,本案才能驳回起诉。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其上诉所请依法予以纠正。 上诉人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确认被上诉人作出的《湘赣两省交界区域渌江河铊浓度超标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鉴定与影响后评估报告》〔以下称《后评估报告》〕构成虚假评估报告,该后评估报告涉及上诉人的内容无效;2.依法判令被上诉人对《后评估报告》采取措施消除对上诉人产生损害的风险;3.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等。 本院认为,上诉人曾就与被上诉人之间的侵权责任纠纷向原审法院起诉,原审法院于2020年6月15日作出(2020)粤0112民初6810号民事裁定书,认定上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不服该裁定上诉至本院,本院亦已作出(2020)粤01民终146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现上诉人就相同事实、理由向相同当事人提出同一诉讼请求,明显构成重复起诉,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原审起诉,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对司法解释的理解存在错误,其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梁淑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