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粤1802行审154号
申请执行人:清远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人民二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
法定代表人:吴国增。
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的清国土资执法(城区)决字【2016】13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以调整清远市清城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由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非诉案件受理和审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清远市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坤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