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有限公司

北京软知本管理产业顾问有限责任公司与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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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8民初13979号
原告:北京软知本管理产业顾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园富丰路4号18B03室。
法定代表人:李树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坚,北京隆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胡红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萍,北京市铸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软知本管理产业顾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软知本公司)与被告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出版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唐盈盈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软知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树林、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坚,被告科技出版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软知本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软知本公司、科技出版社于2007年7月30日签订的《管理科学文摘》合作经营协议书无效;2、判令科技出版社返还软知本公司2008年管理费50万元;3、判令科技出版社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软知本公司是自然人李树林作为实际控制人和法定代表人的企业法人,李树林同时也是案外人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科技进步研究所(以下简称科技进步研究所)所长、负责人。科技出版社是《管理观察》杂志(前身为《管理科学文摘》)主办单位之一,另一主办单位是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以下简称技术信息研究所)。1999年至2019年12月31日,李树林作为《管理观察》杂志实际经营主体(出版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分别以软知本公司和科技进步研究所名义与科技出版社和技术信息研究所签订若干份《管理观察》杂志合作经营协议。其中,本案涉诉2007年签订的《管理科学文摘》合作经营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经营协议)即是其中一份。合作经营协议约定,软知本公司作为《管理观察》杂志实际经营主体(出版单位),负责杂志日常经营,经济上自负盈亏,每年向科技出版社交纳一定数额固定管理费;科技出版社不实际参与杂志经营,不承担杂志经营和亏损风险。软知本公司认为,科技出版社作为《管理观察》杂志主办单位将杂志实际经营权让与软知本公司,不承担杂志任何经营与亏损风险。不仅不向软知本公司提供开办经费和物质条件,反而每年向软知本公司收取数额不等的固定管理费用。该行为名为合作,实为转让或变相转让或出租杂志刊号,是以签订协议合法形式,掩盖转让或出租刊号获利的非法目的。该行为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出版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售或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名称、书号、刊号或版号、版面,并不得出租本单位名称、刊号”之规定。同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5款规定的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情形。李树林作为《管理观察》杂志总编辑(社长)非科技出版社单位在职人员,科技出版社也非软知本公司直接领导单位。该情形违反新闻出版署801号《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第六条“主管单位、主办单位与出版单位之间必须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不能是挂靠与被挂靠关系。出版单位主要负责人员应是主办单位所属在职人员,禁止将出版单位承包给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规定。该规定第八条,“主办单位对所办出版单位负有下列职责:…为出版单位设立提供和筹集必要资金、设备、并创造其他必要条件…。”实际上,科技出版社不仅不向软知本公司提供任何资金或条件支持,相反软知本公司办理杂志的所有经济或物质条件,包括办公场所、人员、经费、设备等均为软知本公司自筹。综上,科技出版社与软知本公司签订《管理观察》合作经营协议形式上“合法”,但实质上掩盖转让(出租)刊号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非法目的。该行为扰乱了国家对期刊出版发行正常管理秩序,同时也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或变相转让或出租刊号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故诉请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管理观察》合作经营协议无效,维护国家对期刊出版管理的权威和规范期刊出版活动正常秩序。
被告科技出版社辩称,不同意软知本公司的诉讼请求。一、软知本公司在起诉状中的陈述与事实不符,科技出版社作为《管理观察》杂志的合作经营一方,实际参与了杂志的经营管理。软知本公司起诉状“事实与理由”部分所述“软知本公司作为《管理观察》杂志实际经营主体(出版单位),负责杂志日常经营…科技出版社不实际参与经营”、第四段所述“科技出版社作为《管理观察》杂志主办单位将杂志实际经营权让与软知本公司…不仅不向软知本公司提供开办经费和物质条件…”及第七段所述“科技出版社不仅不向软知本公司提供任何资金或条件支持,相反软知本公司办理杂志的所有经济或物质条件,包括办公场所、人员、经费、设备等均为软知本公司自筹”等并非事实,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主张。首先,软知本公司并不是《管理科学文摘》杂志的出版单位,杂志的出版权利由科技出版社所有。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出版单位,包括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法人出版报纸、期刊,不设立报社、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视为出版单位。”《管理科学文摘》杂志的期刊编辑部由科技出版社设立并进行管理,科技出版社是杂志的出版单位。科技出版社下设的期刊中心具体负责期刊编辑部的管理工作。《期刊出版许可证》明确载明期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为王大庆,其同时任科技出版社的法定代表人(社长),科技出版社也是杂志的主办单位之一。合作经营协议第二条第2款也明确约定,杂志的出版权归科技出版社所有。其次,科技出版社与软知本公司根据合作经营协议的约定对《管理科学文摘》的经营开展分工合作,共同合作经营《管理科学文摘》杂志。科技出版社作为《管理科学文摘》杂志的主办单位,其根据合作经营协议约定,授权软知本公司组织人员开展对杂志的稿件推荐工作并同时代理经营杂志的广告及发行业务。合作经营协议未授权给软知本公司的工作或业务,仍由科技出版社负责,包括但不限于科技出版社负责对本案所涉杂志选题内容、文字编辑、广告内容等进行终审,负责杂志的销售发行,管理杂志经营收支账目,负责杂志更名及相关年审手续办理,接受新闻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并承担杂志经营管理问题的相应责任等。科技出版社对杂志的经营管理行为具体体现为:1、杂志每一期的内容和广告都经科技出版社指定人员终审,签字确认后方可付印。终审人员一般会在收到送审稿件5天内提出终审意见。根据科技出版社提供的期刊终审意见表和终审记录,终审意见表记录了期刊的期次、送审时间、终审时间、送审内容、送审意见、编辑部修改反馈以及终审意见,终审记录是科技出版社在送审稿件上将具体修改意见进行了详细标注,表明科技出版社在杂志出版前都对杂志选题、内容、广告等方面进行了认真、全面的审核,切实履行了合作经营协议约定的终审的职责。2、科技出版社在杂志合作经营过程中,通过自己的销售资源渠道开展杂志的发行,并实际与多家单位达成订单。科技出版社提交的2010年1-12月《管理科学文摘》杂志订购记录单可以证明科技出版社利用自己的销售渠道销售发行杂志的情况。3、科技出版社负责对杂志的经营收支进行财务管理。依据《管理科学文摘》合作经营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本案杂志的营业性收入统一进入科技出版社账户并由科技出版社作为期刊营业收入进行统一管理。即软知本公司在其授权范围内开展具体采编、广告和发行业务而收取的经营性收入都应打入科技出版社的账户,并由科技出版社账户支付印刷费、稿费、编辑费、设备购置费、纸张费等相关费用。科技出版社2008-2010年度《管理科学文摘》业务明细账记载了杂志合作经营期间的经营收入和支出情况。4、科技出版社对《管理科学文摘》期刊编辑部进行人员管理、制度完善、规范出版流程,并对编辑部的工作进行检查和纠正。根据合作经营协议,科技出版社负责杂志更改刊名,并负责办理相关手续,指定杂志主编并指派杂志副主编,并审核软知本公司在合作经营活动中核心人员的调整情况。根据科技出版社向北京市新闻出版局报刊处出具的《关于杂志2011年度年检问题的情况说明》,科技出版社负责杂志的年检工作,根据主管部门的意见责成编辑部进行自查自纠,并对杂志编辑部进行整改,以提高杂志的学术水平和出版质量。二、本案所涉协议性质为合作经营,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协议。如前所述,科技出版社根据本案所涉协议的约定授权软知本公司组织人员开展对杂志的稿件推荐工作并同时代理经营杂志的广告及发行业务,协议未授权给软知本公司的工作或业务,则仍由科技出版社负责,因此,本协议的实质是协议双方对《管理科学文摘》的经营开展分工合作,共同合作经营《管理科学文摘》杂志。《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出版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或者版号、版面,并不得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科技出版社认为,我国实行出版许可制度赋予出版社专有出版权,实质在于出版社通过对书稿的终审、终校工作来确保出版物内容的健康安全,从而保证国家对图书内容健康安全的管控。《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买卖书号、刊号行为是出版单位出让国家出版管理部门赋予的编辑、印刷、发行出版物的权利,给非出版单位或个人提供书号,使他们以出版单位的名义出版牟利。根据本案事实,本案协议性质为合作经营,科技出版社并未放弃对涉案杂志的编辑、校对、印刷、复制、发行等任何一个环节的职责,因此,软知本公司关于涉案协议的合作经营行为实质属于买卖书号行为的主张不能成立。此外,国发[2005]10号《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第一条规定,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以下领域: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博物馆和展览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艺术教育与培训、文化艺术中介、旅游文化服务、文化娱乐、艺术品经营、动漫和网络游戏、广告、电影电视剧制作发行、广播影视技术开发运用、电影院和电影院线、农村电影放映、书报刊分销、音像制品分销、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等。因此,本案所涉协议的合作经营行为符合国家相关的法规和政策规定。本案所涉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的情形,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其他合同无效情形,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因此,软知本公司要求判令合作经营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三、软知本公司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科技出版社返还管理费,亦不应得到法院支持。如前所述,合作经营协议合法有效,且协议双方已根据协议约定全部履行了协议。科技出版社已根据合作协议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在合理期限内软知本公司也未对科技出版社的履行提出异议,因此科技出版社不应向软知本公司返还管理费。综上,科技出版社与软知本公司的合作经营协议合法有效,软知本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基础,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软知本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992年10月5日,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批准成立科技进步研究所,由李树林任所长。软知本公司成立于1999年11月,李树林自公司成立至今为公司股东,自公司成立至2012年8月29日、自2013年11月25日至今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管理科学文摘》杂志创刊于1981年,于2008年更名为《管理观察》,其《期刊出版许可证》记载:主管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主办单位为技术信息研究所与科技出版社,出版单位为《管理观察》编辑部。
2003年12月31日、2006年8月4日、2007年7月30日,科技出版社与软知本公司签订三份合作经营协议,内容大致相同,合作期限自2004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其中2007年7月30日合作经营协议约定:一、关于《管理科学文摘》的管理问题。1、科技出版社根据软知本公司的要求负责将《管理科学文摘》更改刊名,并负责办理相关手续,更名后以新刊名执行本协议,不再另行签订新协议。2、软知本公司对《管理科学文摘》实行学术经营管理,并在科技出版社授权范围内办理相关事宜。3、《管理科学文摘》的主办单位是技术信息研究所和科技出版社,主编由科技出版社指定软知本公司提名人选担任,副主编由科技出版社指派。二、关于《管理科学文摘》的经营问题。1、软知本公司对《管理科学文摘》的经营期限为3年(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合作期满前6个月双方商定继续合作事项。2、科技出版社授权软知本公司组织人员开展对《管理科学文摘》的采编工作,同时代理经营《管理科学文摘》的广告及发行业务;《管理科学文摘》出版及广告的终审权归科技出版社,即杂志每一期的内容和广告都必须经科技出版社指定人员终审,签字确认后方可付印。终审人员应在收到稿件5天内提出终审意见。4、软知本公司保证2008年上交给科技出版社管理费40万元,终审费1.2万元;2009年上交给科技出版社管理费60万元,终审费1.2万元;2010年上交给科技出版社管理费80万元,终审费1.2万元。上交款项由银行汇入科技出版社指定账号,每半年核算一次,结算日期为当年1月1日与7月1日,双方结款期限可从结算日延后10天,超过结款期限每日支付千分之一的滞纳金。5、软知本公司与科技出版社合作开展有关学术活动,其中2008年营业额不低于250万元,2009年营业额不低于300万元,2010年营业额不低于350万元。营业额存入科技出版社账户,在扣除应上缴税金和管理费后由软知本公司自由支配,但不得支付人员工资、奖金和招待费。补充协议约定:科技出版社提供本社内部账号供软知本公司经营《管理科学文摘》使用,软知本公司在从事与《管理科学文摘》有关的经营活动时,使用出版社的账号。软知本公司将营业款打入出版社账号后,由万博科出版集团财务部代为管理。软知本公司收取的版面费、邮发费、广告费以及相关的经营性收入应尽可能打入该账号。软知本公司可以印刷费、稿费、编辑费、设备购置费、纸张费的名义支付相关费用。
2008年11月7日,科技进步研究所向科技出版社转账50万元。
2010年,科技出版社与科技进步研究所签订《管理观察》合作经营协议书,协议有效期自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11年至2018年,技术信息研究所与科技进步研究所签订六份协议《管理观察》合作经营协议书,每份协议有效期为一至三年,整个合作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8月,《管理观察》杂志注销。
审理中,科技出版社认可其收到了案涉合作经营协议书中约定的2008年至2010年的管理费。
软知本公司提交《管理观察》杂志版权页,显示承办单位为科技进步研究所,《管理观察》杂志社社长、总编辑:李树林,副总编辑:周明理,杂志社地址:北京丰台科技城富丰路四号B座1803室,出版单位:《管理观察》编辑部,发行单位:《管理观察》杂志社发行部。软知本公司主张杂志的经营场所由其提供,提交了李树林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房屋地址与前述版权页记载的杂志社地址一致。科技出版社认可杂志版权页及李树林房产真实性,但主张杂志编辑部有三个地址,李树林房产仅为其中一个地址,并为此提交反证:2010年10月(中)旬刊《管理观察》杂志版权页,显示:A址:北京市丰台科学城富丰路4号B座18层;B址:北京市海淀区玉泉山南路三号西1号楼;C址:北京市复兴路15号,其中C址即为科技出版社住所地。软知本公司不认可该证据真实性,但未提出相反证据。软知本公司主张其为杂志经营提供了人员,提交了杂志美术编辑李慧婷的劳动合同。
软知本公司主张杂志的印刷由其负责,提交了2019年杂志印数表、印数通知单;主张征订发行工作由其负责,提交了《2019年度报刊出版详情登记表》、《2019年度报刊出版日期、期号对照表》、《2019年度报刊宣传稿件回执》;主张稿件征集工作由其负责,提交了2019年稿件录用通知一份;其中部分文件盖有管理观察编辑部、管理观察杂志社总编室、科技出版社公章。科技出版社主张,以上证据中部分证据并非在案涉合同期内产生,与本案无关;软知本公司的工作均系在科技出版社授权下进行,征订发行表格经科技出版社盖章确认,科技出版社出具委印单才可以印刷。
软知本公司、科技出版社均认可杂志副总编辑周明理为科技出版社工作人员。软知本公司主张,软知本公司负责办刊全部事宜,科技出版社终审意见仅为程序上的通知流程,科技出版社不做实质性的终审,周明理仅为挂名副总编辑,并为此提交《管理观察》2016年7月中旬刊终审检查意见单,显示:送审时间2016年7月8日,送审内容:封面、版权页、目录、正文、广告插页,对本期杂志质量的整体评价:近期的栏目始终不固定,希望相对稳定下来,以便于读者阅读查阅。对办刊宗旨和稿件采编的终审意见、本期广告及封面终审意见栏为空白,期刊中心意见处为周明理签字。科技出版社认可该证据真实性,主张该证据可证明科技出版社承担终审责任,且刊次不同、终审意见不同,刊次质量较好时终审意见即较为简单,并为此提交《管理观察》2011-2014年期间三张期刊终审意见表,2014年10月下旬杂志样刊封面、内页复印件若干,显示周明理在送审意见处有多处杂志内容修改意见,在终审意见处有同意付印批示,在杂志样刊封面、内页有多处手写批注修改意见。软知本公司认可证据真实性,主张终审仅为杂志即将出版发行前的程序性通知流程,科技出版社终审意见仅为形式化抽查。
科技出版社主张其负责杂志的销售发行,通过自己的销售资源渠道与多家单位达成订单,并为此提交杂志订购记录单。软知本公司认可记录单真实性,主张订购、印刷、递送均是软知本公司通过邮局征订发行,杂志出刊后印刷厂交付邮局向客户递送,科技出版社仅提供少部分订购客户名单,并不参与杂志实际订购工作。
以上事实,有原告软知本公司提交的合作经营协议、《管理观察》期刊出版许可证、杂志版权页、房屋产权证书、进账单、《关于成立科技进步研究所的批复》《关于同意更名批复》、杂志印数表、发行工作函、出版实情登记表、印数通知单、终审检查意见单、稿件录用通知、劳动合同,被告科技出版社提交的《管理科学文摘》期刊出版许可证、终审意见表及终审记录、杂志订购记录单等证据材料以及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出版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或者版号、版面,并不得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第六十六条规定,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二)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期刊出版管理规定》中规定:“期刊的广告经营者限于在合法授权范围内开展广告经营、代理业务,不得参与期刊的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期刊出版单位允许或者默认广告经营者参与期刊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处理。”《新闻出版署关于严格禁止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等问题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凡是以管理费、书号费、刊号费、版号费或其他名义收取费用,出让国家出版行政部门赋予的权力,给外单位或个人提供书号、刊号、版号和办理有关手续,放弃编辑、校对、印刷、复制、发行等任何一个环节的职责,使其以出版单位的名义牟利,均按买卖书号、刊号、版号查处。”本案中,针对2007年7月30日《合作经营协议》,科技出版社虽然没有放弃终审权,但是双方在协议中约定软知本公司对《管理科学文摘》实行学术经营管理,科技出版社授权软知本公司组织人员开展采编工作,软知本公司向科技出版社交纳管理费,该协议明显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案涉协议虽系无效协议,但在被生效判决确认无效之前已得以履行,且协议约定的期限为三年,已于2010年12月31日履行完毕。双方因履行该协议所获取的收入属于违法所得,应当予以没收。就上述违法行为本院将另行建议有关行政主管机关予以处理。现软知本公司要求返还其依据该协议支付的2008年管理费50万元,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提举的其他证据材料或发表的其他意见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进行裁判,本院不予一一评述。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北京软知本管理产业顾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有限公司于2007年7月30日签订的《管理科学文摘》合作经营协议书无效;
二、驳回原告北京软知本管理产业顾问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00元,原告北京软知本管理产业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4400元,由被告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有限公司负担44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唐盈盈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宁晓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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