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民终98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胡红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辉,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仕帅,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软知本管理产业顾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园富丰路4号18B03室。
法定代表人:李树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坚,北京隆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出版社)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软知本管理产业顾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软知本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139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当事人未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科技出版社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软知本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涉案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不具备诉的利益,应裁定不予受理,一审法院判决有误。2.涉案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科技出版社作为《管理科学文摘》杂志的合作经营一方,实际参与了杂志的经营管理,未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3.涉案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没收违法所得,一审法院扩大使用自由裁量权。4.本案不应适用独任制审理,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软知本公司辩称,不同意科技出版社的上诉请求,同意一审判决。
软知本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确认软知本公司、科技出版社于2007年7月30日签订的《管理科学文摘》合作经营协议书无效;2.判令科技出版社返还软知本公司2008年管理费50万元;3.判令科技出版社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992年10月5日,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批准成立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科技进步研究所(以下简称科技进步研究所),由李树林任所长。软知本公司成立于1999年11月,李树林自公司成立至今为公司股东,自公司成立至2012年8月29日、自2013年11月25日至今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管理科学文摘》杂志创刊于1981年,于2008年更名为《管理观察》,其《期刊出版许可证》记载:主管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主办单位为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以下简称技术信息研究所)与科技出版社,出版单位为《管理观察》编辑部。
2003年12月31日、2006年8月4日、2007年7月30日,科技出版社与软知本公司签订三份合作经营协议,内容大致相同,合作期限自2004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其中2007年7月30日合作经营协议约定:一、关于《管理科学文摘》的管理问题。1.科技出版社根据软知本公司的要求负责将《管理科学文摘》更改刊名,并负责办理相关手续,更名后以新刊名执行本协议,不再另行签订新协议。2.软知本公司对《管理科学文摘》实行学术经营管理,并在科技出版社授权范围内办理相关事宜。3.《管理科学文摘》的主办单位是技术信息研究所和科技出版社,主编由科技出版社指定软知本公司提名人选担任,副主编由科技出版社指派。二、关于《管理科学文摘》的经营问题。1.软知本公司对《管理科学文摘》的经营期限为3年(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合作期满前6个月双方商定继续合作事项。2.科技出版社授权软知本公司组织人员开展对《管理科学文摘》的采编工作,同时代理经营《管理科学文摘》的广告及发行业务;《管理科学文摘》出版及广告的终审权归科技出版社,即杂志每一期的内容和广告都必须经科技出版社指定人员终审,签字确认后方可付印。终审人员应在收到稿件5天内提出终审意见。4.软知本公司保证2008年上交给科技出版社管理费40万元,终审费1.2万元;2009年上交给科技出版社管理费60万元,终审费1.2万元;2010年上交给科技出版社管理费80万元,终审费1.2万元。上交款项由银行汇入科技出版社指定账号,每半年核算一次,结算日期为当年1月1日与7月1日,双方结款期限可从结算日延后10天,超过结款期限每日支付千分之一的滞纳金。5.软知本公司与科技出版社合作开展有关学术活动,其中2008年营业额不低于250万元,2009年营业额不低于300万元,2010年营业额不低于350万元。营业额存入科技出版社账户,在扣除应上缴税金和管理费后由软知本公司自由支配,但不得支付人员工资、奖金和招待费。补充协议约定:科技出版社提供本社内部账号供软知本公司经营《管理科学文摘》使用,软知本公司在从事与《管理科学文摘》有关的经营活动时,使用出版社的账号。软知本公司将营业款打入出版社账号后,由万博科出版集团财务部代为管理。软知本公司收取的版面费、邮发费、广告费以及相关的经营性收入应尽可能打入该账号。软知本公司可以印刷费、稿费、编辑费、设备购置费、纸张费的名义支付相关费用。
2008年11月7日,科技进步研究所向科技出版社转账50万元。
2010年,科技出版社与科技进步研究所签订《管理观察》合作经营协议书,协议有效期自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11年至2018年,技术信息研究所与科技进步研究所签订六份协议《管理观察》合作经营协议书,每份协议有效期为一至三年,整个合作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8月,《管理观察》杂志注销。
审理中,科技出版社认可其收到了案涉合作经营协议书中约定的2008年至2010年的管理费。
软知本公司提交《管理观察》杂志版权页,显示承办单位为科技进步研究所,《管理观察》杂志社社长、总编辑:李树林,副总编辑:周某,杂志社地址:XXXXXX,出版单位:《管理观察》编辑部,发行单位:《管理观察》杂志社发行部。软知本公司主张杂志的经营场所由其提供,提交了李树林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房屋地址与前述版权页记载的杂志社地址一致。科技出版社认可杂志版权页及李树林房产真实性,但主张杂志编辑部有三个地址,李树林房产仅为其中一个地址,并为此提交反证:2010年10月(中)旬刊《管理观察》杂志版权页,显示:A址:XXXXXX;B址:XXXXXX;C址:XXXXXX,其中C址即为科技出版社住所地。软知本公司不认可该证据真实性,但未提出相反证据。软知本公司主张其为杂志经营提供了人员,提交了杂志美术编辑李某的劳动合同。
软知本公司主张杂志的印刷由其负责,提交了2019年杂志印数表、印数通知单;主张征订发行工作由其负责,提交了《2019年度报刊出版详情登记表》《2019年度报刊出版日期、期号对照表》《2019年度报刊宣传稿件回执》;主张稿件征集工作由其负责,提交了2019年稿件录用通知一份;其中部分文件盖有管理观察编辑部、管理观察杂志社总编室、科技出版社公章。科技出版社主张,以上证据中部分证据并非在案涉合同期内产生,与本案无关;软知本公司的工作均系在科技出版社授权下进行,征订发行表格经科技出版社盖章确认,科技出版社出具委印单才可以印刷。
软知本公司、科技出版社均认可杂志副总编辑周某为科技出版社工作人员。软知本公司主张,软知本公司负责办刊全部事宜,科技出版社终审意见仅为程序上的通知流程,科技出版社不作实质性的终审,周某仅为挂名副总编辑,并为此提交《管理观察》2016年7月中旬刊终审检查意见单,显示:送审时间2016年7月8日,送审内容:封面、版权页、目录、正文、广告插页,对本期杂志质量的整体评价:近期的栏目始终不固定,希望相对稳定下来,以便于读者阅读查阅。对办刊宗旨和稿件采编的终审意见、本期广告及封面终审意见栏为空白,期刊中心意见处为周某签字。科技出版社认可该证据真实性,主张该证据可证明科技出版社承担终审责任,且刊次不同、终审意见不同,刊次质量较好时终审意见即较为简单,并为此提交《管理观察》2011-2014年期间三张期刊终审意见表,2014年10月下旬杂志样刊封面、内页复印件若干,显示周某在送审意见处有多处杂志内容修改意见,在终审意见处有同意付印批示,在杂志样刊封面、内页有多处手写批注修改意见。软知本公司认可证据真实性,主张终审仅为杂志即将出版发行前的程序性通知流程,科技出版社终审意见仅为形式化抽查。
科技出版社主张其负责杂志的销售发行,通过自己的销售资源渠道与多家单位达成订单,并为此提交杂志订购记录单。软知本公司认可记录单真实性,主张订购、印刷、递送均是软知本公司通过邮局征订发行,杂志出刊后印刷厂交付邮局向客户递送,科技出版社仅提供少部分订购客户名单,并不参与杂志实际订购工作。
一审法院认为,《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出版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或者版号、版面,并不得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第六十六条规定,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二)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期刊出版管理规定》中规定:“期刊的广告经营者限于在合法授权范围内开展广告经营、代理业务,不得参与期刊的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期刊出版单位允许或者默认广告经营者参与期刊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处理。”《新闻出版署关于严格禁止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等问题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凡是以管理费、书号费、刊号费、版号费或其他名义收取费用,出让国家出版行政部门赋予的权力,给外单位或个人提供书号、刊号、版号和办理有关手续,放弃编辑、校对、印刷、复制、发行等任何一个环节的职责,使其以出版单位的名义牟利,均按买卖书号、刊号、版号查处。”本案中,针对2007年7月30日《合作经营协议》,科技出版社虽然没有放弃终审权,但是双方在协议中约定软知本公司对《管理科学文摘》实行学术经营管理,科技出版社授权软知本公司组织人员开展采编工作,软知本公司向科技出版社交纳管理费,该协议明显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案涉协议虽系无效协议,但在被生效判决确认无效之前已得以履行,且协议约定的期限为三年,已于2010年12月31日履行完毕。双方因履行该协议所获取的收入属于违法所得,应当予以没收。就上述违法行为法院将另行建议有关行政主管机关予以处理。现软知本公司要求返还其依据该协议支付的2008年管理费50万元,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提举的其他证据材料或发表的其他意见不影响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进行裁判,法院不予一一评述。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一、确认北京软知本管理产业顾问有限责任公司与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有限公司于2007年7月30日签订的《管理科学文摘》合作经营协议书无效;二、驳回北京软知本管理产业顾问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软知本公司与科技出版社于2007年7月30日签订的《管理科学文摘》合作经营协议书的效力问题。根据当时生效的《出版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出版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或者版号、版面,并不得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新闻出版署关于严格禁止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等问题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凡是以管理费、书号费、刊号费、版号费或其他名义收取费用,出让国家出版行政部门赋予的权力,给外单位或个人提供书号、刊号、版号和办理有关手续,放弃编辑、校对、印刷、复制、发行等任何一个环节的职责,使其以出版单位的名义牟利,均按买卖书号、刊号、版号查处。”软知本公司与科技出版社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书约定科技出版社收取管理费,由软知本公司就《管理科学文摘》实行学术经营管理,组织人员开展采编工作。该协议明显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本院对合作经营协议书效力的认定不影响行政主管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违法行为的处理。
综上所述,科技出版社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姚 红
审 判 员 赵 斌
审 判 员 张建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王 飞
书 记 员 宋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