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民初1634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82年1月9日,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祎祎,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复兴路**。
法定代表人:胡红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萍,北京市铸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江苏凤凰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凤凰书城分公司,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湖南路**。
负责人:葛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大庆,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有限公司、***、江苏凤凰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凤凰书城分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卢 山
审 判 员 叶波平
审 判 员 刘方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余晓彤
书 记 员 卢 蓓